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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与资格授予
(发布时间:2008-6-12 9:34 来自:模考网)

关于考试成绩与资格授予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评卷工作结束后,考试成绩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考生到各报名确认点领取成绩通知书。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合格分数线,待考试结束后,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公布。

  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在各报名确认点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由司法部统一颁发。户籍在放宽地区的非重庆籍的考生,考试成绩达到放宽合格分数线的(包括以法律专科学历报名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应回原籍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的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本科毕业生,应于2009年7月1日至7月31日,持考试成绩通知书和毕业证书向报名确认点司法局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领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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