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8年度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
考务工作安排的通知
各市(州)人事局(职改办)、统计局,省直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为促进统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积极探索科学、客观、公正的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办法,人事部、国家统计局研究决定,2008年继续扩大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并确定我省进行试点。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2008年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扩大试点工作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189号)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2008年度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安排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组织管理
省人事厅、省统计局共同负责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省人事厅负责考试的指导、监督和考试实施;省统计局负责考试报名、资格审查、准考证发放等工作。考试成绩由省职改办和省统计局公布。
二、考试对象
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从事统计及相近专业(经济类金融、财政税收、工商管理,会计、审计、计算机专业)工作,并符合我省规定的高级统计师资格评审条件的在职人员(不含达到和超过国家规定离退休年龄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高级统计师资格的考试。
三、考试实施
(一)报名条件
1、基本条件: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统计工作经验,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模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廉洁勤政,爱岗敬业;取得统计师及相近专业中级资格5年以上。
2、具体条件:除符合以上基本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硕士学位,从事统计工作8年以上;
(2)大学本科毕业,从事统计工作10年以上;
(3)大学专科毕业,从事统计工作20年以上;
(4)中专毕业,在县(不含市、区)属企事业单位或在森林、矿山、野外等艰苦条件下从事统计工作25年以上;
(5)符合我省破格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条件者。
3、行政机关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专职从事统计工作满15年;大专学历,专职从事统计工作满20年的工作人员可由单位推荐参加考试(本条规定仅在2008年 考试期间有效)。
(二)考试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