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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安徽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五)
(发布时间:2008-4-23 18:37 来自:模考网)

  第三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居民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适用本办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期限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安徽省财政厅2005年5月9日发布的《安徽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财会〔2005〕315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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