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各科考试时间
全国统一按照以下时间进行考试:
9月20日 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 8∶30- 9∶30
土地估价理论与方法 10∶30-12∶00
土地估价实务基础 14∶30-17∶00
9月21日 土地估价案例与报告 9∶00-11∶30
土地估价相关知识 14∶30-17∶00
五、考区和考场设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为独立的考区,考点设在省会城市。考点考场应当集中设置。每30人设一个考场,剩余不足30人按一个考场设立,考场数量根据报考人数确定(考场设置见附件3)。
六、考试收费
各考区向考生收取的收费标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土地估价师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47号)规定办理。严格按照本考区核定的标准收取费用,报名费中应包含上缴的考务费,即每人每科15元人民币(用于组织考试命题、试卷印制、发放及评阅等项工作)。
七、发证与执业
各科成绩于全部考试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公布,届时考生可通过国土资源部的《土地估价机构和人员执业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考试成绩。应试人员在连续三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考试,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经各考区统一发放。
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并在土地估价机构执业的土地估价师,应当通过实践考核,并进行执业登记。经过执业登记的土地估价师方能在土地估价报告上签字,承担法律责任。
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联系方式:
地 址:北京市西城冠英园西区37号
邮 编:100035
联系人:贾晟东 姜玉琴
电 话:010-66562199 66560843
传 真:010-66562202
电 邮:jsd@creva.sina.net
附件:1. 2008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报名表、考区名称及代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