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资讯中心 —> 报考信息 —> 考研类 —> 统考科目
 
2008年同等学力全国统一考试报名工作通知
(发布时间:2008-1-29 10:18 来自:模考网)

  关于做好二00八年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和学科综合水平


全国统一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

  学位中心[200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教育厅,有关学位授予单位:

  受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的委托,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简称“学位中心”)承担组织实施2008年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全国统考”)的考务工作。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08年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工作的通知》(学位办[2008]1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2008年全国统考报名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

  2008年5月25日(星期日)

  外国语水平考试时间:9时—11时30分;

  学科综合水平考试时间:14时30分—17时30分。

  建筑学综合考试部分的考试时间和组织方式与学科综合水平考试一致;快速设计部分的考试由各有关学位授予单位组织,考试时间为2008年5月24日9时—17时。

  二、报名及汇总工作

  (一)考试报名工作采用网上报名与现场确认相结合的办法。首先,报考者须在有关考区考试主管部门规定的网报时间内,通过登陆指定网站,填写、提交报名信息;然后,在规定的现场确认时间内,到指定地点缴纳报名费、照相、确认报名信息。具体报名工作程序及要求见附件1.

  (二)现场确认时间在2008年3月底,网上报名在现场确认开始前进行,具体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学位办[2008]1号文件,根据本考区情况自定。报考者应在规定的报名期限内进行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逾期不予办理。只在网上提交报名信息,未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办理照相、缴费及确认等相关手续的,本次报名无效。

  (三)报考者的报考资格及报考语种和学科须符合学位办[2008]1号文件相关规定。资格不符的报考者将得不到考试成绩,后果由对其进行资格审查的学位授予单位和报考者本人负责。

  (四)报考者一般应在接受其硕士学位申请的学位授予单位(简称“学位授予单位”)所在考区报名考试。如有特殊情况,需申请在工作单位所在考区报名考试的报考者,必须经学位授予单位和其申请报名考试所在考区的考试主管部门同意,方可报名考试。参加建筑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的报考者,必须在学位授予单位所在考区报名考试。

  (五)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地区所有报考者的报名工作,并使用学位中心统一提供的准考证编制软件编排考场、考号,准考证样本及说明见附件2.

  (六)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于2008年4月4日前将本考区的报考信息等以下材料提交学位中心。

  1.刻有报考者基本信息数据库和图像的光盘一式两份;

  2.2008年报考情况统计表;

  3.试卷申请单(附件3);

  4.考区负责人、试卷接收人信息表(附件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在提交上述材料前应仔细核查,确保各项内容准确无误。所有提交的文字材料必须加盖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公章。

 [1] [2] [下一页]

 

收藏此页】【字体: 】【打印】【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