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素质,规范银行业从业人员管理,根据《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以及《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建立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设立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制定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委员会工作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本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领导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工作,组织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的建设,为银行和金融消费者提供鉴别从业者能力的依据,为银行业从业人员保持专业水准提供继续教育支持。
第三条 本会的服务对象是中国银行业协会会员。本规则适用于中国银行业协会会员。
第四条 本会工作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建立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推行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和用人规范,为银行业人力资源管理提供相关的依据。
第六条 确立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建立的基本原则,制定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工作的规划,研究和完善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标准和相应的制度。
第七条 组织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考试,审核银行业从业人员认证资格,管理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八条 推动银行业从业人员取得资格证书以后的继续教育。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体会议)。
第十条 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本会主任委员或二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可召开临时全体会议。
全体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方能召开。如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委派所代表机构的其他人员出席并代行委员权利。
根据需要,全体会议可以通讯方式召开。
全体会议作出决议,须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采取通讯方式表决议案同上述规定。
第十一条 全体会议的职责:
(一)制定、修改本会规则等重要规章制度;
(二)推选主任、副主任和常务委员会委员;
(三)审定本会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四)需由本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本会委员主要由有关监管部门负责人、中国银行业协会会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中国银行业协会专职副会长及秘书长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