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建设,根据《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委员会工作规则》和《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暂行规定》,设立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专家委员会(简称专家委员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专家委员会是实施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的专业咨询机构。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的职责是根据中国银行业的现状和发展对从业人员资格认证的要求,讨论以下事项,并提出可行性咨询建议:
(一)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标准;
(二)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考试科目及考试大纲;
(三)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考试相关教材;
(四)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各专业的资格审核标准;
(五)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继续教育要求;
(六)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委员会需要专家委员会提出的其他咨询事项。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的成员应是充分代表和覆盖银行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实务运行和管理监督的专家。
专家委员会由以下机构和部门代表组成:
监管部门、各类银行业机构、大专院校、研究机构和国内外权威人士等。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人选由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办公室(简称认证办公室)提出,报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务委员会)审定。
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
第七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
(二)公正廉洁,忠于职守,无违法、违纪记录;
(三)具有经济、金融、银行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每届任期二年,连选可以连任。专家委员会每届至少改选其中四分之一成员。
第九条 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委员会向专家委员会委员颁发聘书。
第十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认证办公室报请常务委员会免去其专家委员会委员职务:
(一)本人提出书面辞职申请的;
(二)任职期间因职务变动,已经不能代表有关单位担任专家委员会委员的;
(三)不履行委员义务或者因各种原因不能胜任委员工作的。
第十一条 更换专家委员会委员,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