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2007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根据《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考试委员会)研究确定,2007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定于2007年9月15日至16日举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工作
2007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工作仍按2006年度的组织方式进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的精神,切实加强领导,严肃工作纪律,负责组织实施好本考区考务工作。具体考务工作可以委托当地的土地估价师协会承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相应考区办公室,在考试委员会的领导和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及本考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考区考试信息公告; 组织报名,完成考试报名系统中和现场审核工作,对报考人员提交的报名表,证件、材料的复印件存档备查,发放准考证;考点考场安排和考试期间的保密、安全措施落实;协助完成本考区监考任务等与考试工作有关的事项。
各考区要指定一名厅(局)级领导担任本考区负责人,建立健全管理机制,确保考试工作顺利完成。各考区负责人、考区办公室负责人和联系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传真、电子信箱,于2007年6月15日前函告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二、报名事宜
(一) 考试报名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报名参加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
1.取得大专学历且从事相关工作满两年;
2.取得本科学历且从事相关工作满一年;
3.取得博士学位、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
不具备前款第1、2、3项规定国家承认的学历或学位要求,但具有国家认可的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在服刑期间及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报名之日止未满五年的;
2.被取消土地估价师资格未满五年的;
3.被取消考试资格未满两年的;
4.在评估或相关业务中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之日起至报名之日止未满两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