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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二)
(发布时间:2007-4-5 16:27 来自:模考网)


   


    第五条  建设部、人事部共同负责全国物业管理师职业准入制度的实施工作,并按职责分工对该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和人事行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实施物业管理师职业准入制度。


   


    第二章 考试


   


    第六条  物业管理师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  建设部组织成立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负责拟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组织命题,建立并管理考试试题库等工作。


   


    第八条  人事部组织专家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组织实施考试工作;会同建设部研究确定合格标准,并对考试考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


   


    (一)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中专学历,工作满10年,其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8年。


    (二)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大专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4年。


    (三)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3年。


    (四)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2年。


    (五)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硕士学位,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2年。


    (六)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博士学位,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1年。


    (七)取得其他专业相应学历、学位的,工作年限及从事物业管理工作年限均增加2年。


   


    第十条  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合格,由人事部、建设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建设部用印的《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一条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收回《资格证书》。自收回《资格证书》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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