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全国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免基础考试报考条件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基建营房部注册工程师管理机构、各地人事考试管理机构: 经全国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研究决定,今后在报考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的工作中,凡符合免基础考试条件的人员(Ⅱ类人员),不再受(97)建设注字第46号文件关于免基础考试可延至2000年,以后不再免试的报名条件的限制。即对符合相关学历要求,从事结构设计工作的累计时间满足职业实践最少时间要求,且满足最迟毕业年限要求的人员(具体条件详见附表),无论其是否首次报考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均可免结构基础考试,只参加专业考试。 特此通知。 附表: 免结构基础考试只参加一级结构专业考试 的Ⅱ类人员报考条件
类别 专业名称 学历或学位 Ⅱ类人员 职业实践最少时间 最迟毕业年限 本 专 业 结构工程 工学硕士或研究生毕业及以上学位 6年 1991年 建筑工程 (不含岩土工程) 评估通过并在合格有效期内的工学学士学位 未通过评估的工学学士学位或本科毕业 8年 1989年 专科毕业 9年 1988年 相 近 专 业 建筑工程的岩土工程 交通土建工程 矿井建设 水利水电建筑工程 港口航道及治河工程 海岸与海洋工程 农业建筑与环境工程 建筑学 工程力学 工学硕士或研究生毕业及以上学位 8年 1989年 工学学士或本科毕业 9年 1988年 专科毕业 10年 1987年 其它工科专业 工学学士或本科毕业及以上学位 12年 198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