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由纪检监察处人员及特邀监察员组成的本、专科招生监察办公室,监察处处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招生录取期间的监督工作。
3.由招生办公室及相关人员组成的本、专科录取工作办公室,负责与各省级招生部门联系、协调及录取工作。
4.由负责网络、信息及计算机技术的人员组成技术小组,校信息与电教中心主任任组长,负责网络安全、校内外畅通等技术工作。
5.由校后勤服务集团总经理、后勤保障处处长、保卫处处长等组成的后勤保卫办公室,负责保卫、录取期间电力正常供应、防火等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招生办公室根据我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及我校学科发展等因素制定每年的本、专科招生事业计划,经学校审定后,报教育部批准。
第九条 招生办公室根据教育部批准的招生事业计划,结合本校近年来各省(市、区)的生源情况及国家的特殊要求,制定学校分省(市、区)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经主管校长审定后,报教育部批准。
第十条 招生办公室将教育部批复的分省(市、区)本、专科招生来源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寄(送)到各有关省(市、区)的普通高校招生部门,并向社会公布。2007年我校本、专科招生分省市、分专业计划见表一。
第四章 招生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 为保证本、专科招生录取工作质量,学校统筹规划,建立一支年富力强、廉洁奉公、业务熟练、相对稳定的本、专科招生宣传及录取工作队伍。
第十二条 本、专科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应具有较强的党性原则和责任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政策水平高,作风正派,秉公办事,自觉遵守本、专科招生工作纪律,勇于抵制不正之风,工作认真负责。
第十三条 对本、专科招生录取工作人员的要求:
1.凡有直系亲属(子女)及兄弟姐妹当年报考普通高等学校者,不得参加该省(市、区)的本、专科招生录取工作。
2.经学校确定的本、专科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均要参加上岗培训,凡不参加培训者取消其当年本、专科招生录取资格,由招生办公室从后备人员中遴选补充。
本、专科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名单,经招生办公室与纪检部门审核后,报校主管本、专科招生工作校长批准。
第五章 招生工作纪律
第十四条 本、专科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各省(市、区)招生政策、法规和学校有关本、专科招生工作的各项规定,全面体现“德、智、体、美等方面综合评价,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和“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严格掌握录取标准,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的良好形象。
第十五条 本、专科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在本、专科招生工作中应自觉遵守“六公开”,即:招生政策公开,高校招生资格及有关考生资格公开,招生计划公开,录取信息公开,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公开,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公开。
第十六条 本、专科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在本、专科招生工作中应自觉遵守“四严格”,即:严格高校本科招生调整计划使用管理,严格高校定向就业招生管理,严格独立学院招生管理,严格高校特殊类型招生管理。
第十七条 本、专科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在本、专科招生工作中应自觉遵守“六不准”,即:不准违反国家有关招生规定,不准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准采取任何方式影响、干扰招生工作正常秩序,不准协助、参与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组织的非法招生活动,不准索取或接受考生及家长的现金、有价证券,不准以任何理由向考生及家长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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