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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2007年普通高校招生规定(五)
(发布时间:2007-4-29 18:46 来自:模考网)

  已被高等学校作为保送生录取的学生,可以自愿参加高考,但不再参加统一录取。

  八、入学复查及户口事宜

  新生入学后,学校要认真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回原单位。对于徇私舞弊以及违犯有关法规法纪的考生,招生学校要及时报告有关领导部门和纪律检查部门,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已被录取的新生,应按学校规定日期报到。对未经高等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高等学校应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含考生号),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以后20日之内传报北京市高校招生办公室。

  关于户口问题,按照北京市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九、切实加强领导,严肃招生纪律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单位要加强领导,健全机构,充实力量,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提高管理水平。遵纪守法,秉公办事。对于敢于抵制不正之风的人员要给予支持和鼓励,对于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人员,要敢于揭露和处理,情节严重的要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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