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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2007年普通高校招生规定(四)
(发布时间:2007-4-29 18:46 来自:模考网)

  被评为市级优秀学生的应届毕业生;

  *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被评为“北京市优秀学生干部”的应届毕业生;

  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六名的应届毕业生(须出具比赛的原始成绩);

  *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北京市市级体育比赛获单项前五名或集体前三名主力队员的应届毕业生;

  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的应届毕业生;

  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4.对下列被列入教育部下发的“获奖学生名单”具有保送生资格未被保送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可在原有分数的基础上增加20分向学校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查录取:

  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或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

  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

  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

  *5. 对获得区、县级见义勇为荣誉称号人员,在录取时,增加20分向学校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查录取。

  6. 定向就业招生与非定向招生同时进行录取。高等学校定向招生计划在学校调档线以上不能完成的,可在该校调档线以下20分以内、同批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向学校提供填报定向招生志愿的考生档案,由学校审查录取。

  7. 在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先进事迹、对社会有较大影响的考生,在录取时,经有关单位推荐,市高校招生委员会批准,给予一定的照顾。

  8. 对艺术特长生考生的录取,按照《关于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在京招收艺术特长生工作的通知》规定办理。

  9. 对高水平运动员考生的录取,按照《北京市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工作的通知》规定办理。

  以上标注符号“*”的项目中的照顾对象仅适用在北京地区的高等学校。

  (三)对残疾考生的录取

  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能完成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残疾考生,高等学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四)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教育或处罚仍不悔改的,不予录取:

  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2、道德品质恶劣,经教育仍不思悔改的。

  (五)录取名单备案与发放录取通知书

  在京招生录取的高等学校须将拟录考生名单报市高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核准备案并加盖录取专用章后,形成录取新生名册。招生学校根据录取新生名册填写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后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

  六、关于体育、艺术院校的招生办法

  报考体育和艺术院校或专业的考生均参加全国统一招生考试。体育、艺术院校(专业)的招生工作,分别按照北京市高校招生办公室下发的《北京市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体育专业招生规定》和《北京市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专业招生工作实施办法》文件执行。

  七、关于其他形式招生

  保送生、飞行员、职教师资班、高职单考单招、部分院校部分外语专业、部分高职院校自主招生等形式的单独招生,由市高校招生办公室按照教育部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高等学校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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