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体检中心为本市的终检医院,负责协调对有疑义的体检结论做出最终裁定。
报考军事院校、武警部队院校的考生需要参加面试和军事院校招生体检(以下简称军检)。面试合格者须参加军检。面试、军检于6月底进行,地点由市高校招生办公室与有关医院商定(具体时间、地点考生以6月下旬接到的《军检、面试通知单》为准)。
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做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五、录取
录取新生工作,由市高校招生办公室组织有关高等学校分批进行。参加不同批次录取的院校,分别在各批最低控制分数线上择优录取。
(一)录取体制
录取新生要认真贯彻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根据教育部的有关精神,在录取工作中将对不同批次的学校,采取不同的录取体制:
对参加提前批次录取的艺术院校(专业)、军事院校、武警部队院校、公安类院校(专业)、中国民用航空学院的录取,实行“学校负责制”,即:招生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在本校控制分数线以上可以按考生志愿确定调阅考生档案数,录取与否由学校决定,遗留问题由学校负责处理。其他学校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对于参加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和专科批次录取的高等学校均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即:在同批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调阅考生档案数一般在学校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由学校确定具体调档比例,考生录取与否及所录取专业由学校决定,并负责对未录取考生的解释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高等学校要妥善处理好考生志愿与分数之间的关系。招生学校不得拒收符合本校录取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但对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的要求,由学校确定,遗留问题由学校负责处理;当考生德智体、高考总成绩及相关科目成绩大体相当时,招生学校不得退掉第一志愿的考生而要求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市高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实行必要的监督和服务。
各学校要根据网上远程录取的特点,严格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要求和“录取体制”的规定,做好录取工作。
(二)照顾对象的录取
1. 对下列考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市级以上科技发明创造奖获得者;
市级以上单学科竞赛优胜者;
高中会考及平时成绩优秀或相关科目成绩优秀的考生;
现役军人子女;
退出现役的义务兵;
残疾军人;
因公牺牲军人子女;
残疾人民警察;
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
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
2. 对下列考生,可在原有分数的基础上增加10分向学校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查录取:
*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被评为“北京市三好学生”的应届毕业生;
*少数民族考生;
归侨和华(归)侨子女〔系指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华侨或归侨者,并需经区(县)侨务部门证明〕;
*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北京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一等奖的应届毕业生;
台籍考生;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
烈士子女〔需经区(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证明〕。
3. 对下列考生,可在原有分数的基础上增加20分向学校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查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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