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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2007年普通高校招生规定(二)
(发布时间:2007-4-29 18:46 来自:模考网)

  文史类考生,考语文、数学(文)、外语、文科综合;

  理工类考生,考语文、数学(理)、外语、理科综合。

  外语考试分英、俄、日三个语种,由考生任选一种。考生均应进行外语听力测试,测试成绩计入总分。

  各科目全部实行分卷考试,语文、数学(文)、数学(理)、外语(含听力测试满分30分)满分均为150分,文科综合、理科综合满分各为300分,总成绩满分为750分。

  在考试实施过程中,考点学校、监考教师都必须按考试规定、程序工作。

  考试时间: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按全国统一规定的时间定于6月7日至8日进行,各科目的具体考试时间见下表:

  六月七日(星期四)上午 9:00—11:30 语文

  下午 3:00—5:00 数学

  六月八日(星期五)上午 9:00—11:30 文科综合/理科综合

  下午 3:00—5:00 外语

  报考外语院校或专业的考生,需要进行外语口试;报考体育教育、社会体育专业的考生,需要进行体育专业考试;高水平运动员报考有关高等学校需要进行体育测试;报考有特殊要求的学校或专业的考生,需要进行面试。考生必须在市高校招生办公室规定的时间内应试,过期不予补试。

  (二)关于评卷

  评卷工作分科目集中进行。各科目的评卷点分别成立评卷领导小组,在市高考评卷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考生各科考试成绩(含体育考试和外语口试成绩)在市高校招生办公室统一规定的时间内,由各区(县)高校招生办公室通知各报名单位,由报名单位通知考生本人。

  四、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一)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做出全面鉴定。

  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往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报考高等学校,必须具备高级中等教育阶段的档案;在职职工应由所在单位提供档案。

  (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身体健康状况检查按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全市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组织工作按市高校招生委员会、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细则>的通知》文件执行。

  考生体检的时间定于4月1日至20日,考生参加体检的具体时间由报名单位通知。体检在市卫生局体检中心指定的医院进行。有关医院要选调政治思想好、作风正派、工作责任心强、业务水平较高的医务人员参加体检工作。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生担任。体检工作人员应认真学习和掌握体检标准,防止偏宽偏严、错检漏检。体检结论要准确、清楚。考生必须如实反映既往病史,严禁弄虚作假。

  对按规定的时间参加体检确有困难的考生,可在6月10日—11日到北京市体检中心补检(市体检中心地址: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首都儿科研究所院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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