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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评价机构考核管理规则(二)
(发布时间:2007-3-8 10:56 来自:模考网)


 


十、安全评价机构及安全评价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三)暂停资质、资格,限期改正;


 


  (四)撤消资质、资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十一、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


 


  (一)未按时、如实上报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业绩的;


 


  (二)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


 


  (三)安全评价人员发生变化,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四)安全评价机构变更法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五)不讲职业道德,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评价机构的。


 


十二、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停其资质,并限期改正,整改时间不超过60日。


 


  (一)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属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按照过程控制程序编制安全评价报告的;


 


  (三)档案资料管理达不到要求的;


 


  (四)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故意降低服务成本,扰乱市场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安全评价报告未达到技术规范要求的;


 


  (六)泄露被评价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的。


 


十三、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撤消其资质。


 


  (一)定期考核不合格的;


 


  (二)出具虚假安全评价报告的;


 


  (三)资质条件发生变化,不能满足安全评价资质条件的;


 


  (四)暂停资质整改期间继续从事安全评价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五)转让或者出借资质证书、转包安全评价项目或者违法分包安全评价项目的;


 


  (六)冒用资质、资格或签名,超出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七)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伪造涂改资质证书的;


 


  (八)不接受考核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九)一年内连续两次被暂停资质的;


 


  (十)因安全评价失误而造成被评价企业(项目)发生事故的;


 


  (十一)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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