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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外职业资格证书注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3-16 17:38 来自:模考网)

劳社鉴发〔2004)2号


关于印发《国外职业资格证书注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对引进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加强管理的通知》(劳社部发〔1998〕18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国外证书审核注册和运行质量的管理,规范工作和管理程序,我中心制定了《国外职业资格证书注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国外职业资格证书注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二○○四年一月十四日

 


国外职业资格证书注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外职业资格证书的引进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关于对引进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加强管理的通知》(劳社部发〔1998〕18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开展国外职业资格认证或职业技能考试,且颁发国外职业资格证书或联合颁发相关资格证书的考试或培训机构,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境外机构及其驻华办事机构拟在中国境内开展国外职业资格认证或职业技能考试和发证活动的,必须与中国的职业资格证书机构、行业组织、社会团体或其它相应中国法人机构合作,且同一时期内中方合作机构原则上应为一家。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国外证书考试机构”是指获准在华开展国外职业资格认证或职业技能考试的境内机构。


第五条 国外证书考试机构应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章 注册申请


第六条 申请开展国外职业资格认证或职业技能考试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 有明确的考试项目和考试章程;


(三) 具备承办考试的必要条件。


第七条 申请开展考试的国外证书项目必须符合我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发展的需要,应当在国际上具有广泛的影响和流通性。


第八条 拟跨省(市)或跨行业部门开展考试活动的,须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提出申请。


拟在某一省(市)或某一行业范围内开展考试活动的,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厅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提出申请。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上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第十条 申请开展国外职业资格认证或职业技能考试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除专业技术材料外,文件性外文资料须提供中文译本。


(一)机构资信证明类文件


1、外方机构合法性证明材料,包括机构登记证书、机构章程、所属国开展认证的政府批准(如有)、银行资信证明。


2、中方机构合法性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书、机构章程、机构介绍。


(二)所申请职业及证书的专业技术类文件


1、申请职业的职业标准、培训大纲和教材


2、证书样本


3、考试样卷


(三)考试组织实施类文件


1、考试章程


2、考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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