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擅自超越注册证书范围开展考试发证的;
(三)擅自改变注册证书名称、等级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严重违反考务程序的;
(五)以注册证书为名非法营利的;
(六)管理混乱,严重影响考试质量,产生恶劣社会影响;
(七)自注册之日起两年内,未开展所批准考试活动的;
(八)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证书注册的。
第二十四条 获准注册的国外证书纳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管理体系。国际证书协调办公室在各考试机构所颁发的证书上有偿加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注册标签。
第五章 变更及终止
第二十五条 国外证书考试机构和境外机构要求增加考试项目的,应就拟增加的考试项目按照本细则第二章的相关规定提出注册申请。在获准注册后方可开展考试发证活动。
第二十六条 国外证书考试机构和境外机构要求终止考试项目的,应就终止的考试项目向国际证书协调办公室提出注销申请。经国际证书协调办公室审核并报注册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终止相关考试发证活动,但应当完成对已报名考生的考试和发证。
第二十七条 境外机构要求变更中方合作机构的,应向国际证书协调办公室提交新机构资质证明材料及与新机构的合作协议,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变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上述第十三条和第二十三条中所提到的技术审核服务费和证书管理服务费另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