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其他材料
1、填写《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及其发证机构资格审核注册表》
2、中外合作机构之间的合作协议书(复印件)
3、考试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4、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三章 审核认证
第十一条 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委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国际证书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国际证书协调办公室)承担国外职业资格证书注册的技术审核工作。
第十二条 国际证书协调办公室在收到国外证书考试机构提交的或经地方(行业)劳动保障部门上报的注册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决定是否受理。受理的,发出书面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申请通过初审后,申请机构须在接到受理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国际证书协调办公室缴纳技术审核服务费。
第十四条 国际证书协调办公室在书面同意受理后,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核:
(一)认证国外证书考试机构资信。对国外证书考试机构提交的资信证明材料进行审核、论证。
(二)认证所申请证书的职业范围和职业标准。根据申请机构的职业标准和教学大纲等资料,对该证书的职业范围、标准内容、等级水平、考试方式的先进性以及与我国相关证书的对应关系进行审核、论证。
(三)认证考试运行管理机制。对考试的组织管理模式和质量保证体系进行论证。
上述技术审核认证工作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合格的,由国际证书协调办公室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提交技术审核报告;不合格的,由国际证书协调办公室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收到技术审核报告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行政审批。合格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核定注册效力范围和注册号,并由国际证书协调办公室发出书面通知。不合格的,由国际证书协调办公室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对经地方劳动保障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上报的申请,上述各审核结果由国际证书协调办公室同时抄送相关地方劳动保障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第十七条 国际证书协调办公室通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网站向社会公告获准注册的国外证书项目情况。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委托,国际证书协调办公室承担对已注册证书项目的考试和发证活动的管理与监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规定,对辖区范围内的国外职业资格证书考试和发证活动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国外证书获准注册后,国外证书考试机构须按批准的工作模式在批准的职业和等级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二十条 国外证书考试机构在各地所设立的考试中心应报国际证书协调办公室和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国外证书考试机构应分别在每年7月15日和1月15日前向国际证书协调办公室提交半年工作报告,内容包括主要活动情况、考试及发证统计、下一个半年工作计划。
第二十二条 国际证书协调办公室对国外职业资格证书的注册资格实施年度复审。
第二十三条 国外证书考试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由国际证书协调办公室提请注册审批机关取消注册资格。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