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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管理职业资格报考条件调整
(发布时间:2007-2-8 10:43 来自:模考网)

    2006年度,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的需要,根据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职业发展状况,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组织专家论证后,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国家职业标准(试行)》中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和人力资源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二极)的申报条件进行了相应的修订。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国家职业标准(试行)》中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和人力资源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二极)原相应申报条件停止执行。

  调整后的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和人力资源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二极)申报条件具体如下:
  
    一、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报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
  (一)取得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者。
  (二)具有博士学位(含同等学历),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者。
  (三)具有硕士学位(含同等学历),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经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者。
  (四)具有学士学位(含同等学历),从事本职业工作9年以上,经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者。
  
    二、人力资源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
  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报人力资源管理师:
  (一)取得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者。
  (二)具有博士学位(含同等学历),经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者。
  (三)具有硕士学位(含同等学历),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者。
  (四)具有学士学位(含同等学历),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经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者。
  (五)具有大专学位(含同等学历),从事本职业工作8年以上,经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者。
    (六)从事本职业工作10年以上,经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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