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人考〔2007〕2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2007年度全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安排》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做好2007年度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6〕121号),现将《上海市2007年度全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安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和报名组织等相关工作。
本通知及相关文件、表格可在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网站(http://www.spta.gov.cn)和21世纪人才网(http://www.21cnhr.gov.cn)的“考试动态”栏目内查询和下载。
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
二〇〇七年一月八日
上海市2007年度全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安排
一、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4年;
(二)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2年;
(三)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1年;
(四)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1年;
(五)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博士学位,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1年。
专业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2007年6月30日。
二、考试时间、科目
2007年5月26日
上午9:00-11:00 《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
下午2:00- 4:00 《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
2007年5月27日
上午9:00-11:00 《地籍调查》
下午2:00- 4: 30 《土地登记代理实务》
三、免试部分科目条件
符合报名条件并在2002年12月18日前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免试《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和《地籍调查》2个科目,只参加《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和《土地登记代理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四、考试成绩管理办法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成绩为滚动管理。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参加2个科目(免试2个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五、报名相关事宜
(一)报名时间
2007年2月7日-10日 上午9:00-11:00
下午1:00- 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