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人考函[2007]2号
关于做好2007年度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事局考试部门,中、省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07年度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6]121号)精神,为做好我省2007年度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及科目
5月26日上午:9:00—11:00 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
下午:2:00— 4:00 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
5月27日上午:9:00—11:00 地籍调查
(自备函数计算器)
下午:2:00— 4:30 土地登记代理实务
(自备计算器)
二、报考条件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
1、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4年。
2、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2年。
3、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1年。
4、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1年。
5、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博士学位,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1年。
(二)根据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规定,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应符合上述报名条件,并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家教育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相应专业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
(三)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学位的要求是指国家教育部承认的学历学位;从事相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报考人员取得学历、学位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之和,其截止时间为2007年底。
三、免试科目条件及审批手续
(一) 免试科目条件
2002年12月18日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免试《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和《地籍调查》2个科目,只参加《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和《土地登记代理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二)审批手续
驻沈的中、省直单位报考人员到省人事厅职称处办理免试审批手续;其他报考人员到单位所在市人事局办理。
四、考场设置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由省人事考试中心统一在省直考区(沈阳)设考场,并组织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