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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征税胎动我国房地产税征收试行在即(二)
(发布时间:2007-2-15 15:51 来自:模考网)

  与房地产有关的税收目前实施的是内资和外资,城、乡有别的双轨制税制,“正税”即合理设置新税制,统一内外税制,避免重复征税,改变流转环节畸重保有环节畸轻的现状,并尽量向宽税基、少税种、低税率的国际通行方向靠拢。

  “明租”即土地出让金从一次性收取改为分年收取,明确地租性质。

  “清费”则是除少数确有必要的服务性收费外,其他收费或取消或合并为某一个固定的税种。

  不动产税倾向于由地方征收

  贾康认为,国家从不动产取得的收入,不管是采用统一的混合形式还是租、税、费分流的形式,关键还要明确中央、省、市、县、乡5级征收关系,他建议以低层级的地方政府为主,即不动产税归入地税关系,成为地方财政的支柱,并且5-8年重评一次税基,从经营性不动产向非经营性不动产延伸,最终全面覆盖。同时,要求考虑地段因素,拉开税基等级。

  他还提出了3级公共财政体系的设想,即5级行政关系暂不变的情况下可以先考虑合并财政关系,乡变成县的派出机构,地市变成省的派出机构,若最后真能实现三级设置,则还应有相应层级的立法程序来保障和监督。

  贾康建议,不动产税征收首先可考虑内外资并轨,然后考虑城乡并轨,相应的配套举措可允许地方政府试点;进一步推进土地流转制度改革;完善财产登记制度;完善和细化财产保障法律体系。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谢伏瞻提出,不动产税的征收需要一定的基础条件,一是详实的不动产登记资料;二是用科学的方法对房地产进行低成本估价;三是政府的税收征管能力。

  谢伏瞻表示,如何确定房地产税的税基,如何确定合适的税率,不动产税和其他税种之间的关系,开征不动产税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以及中央与地方的关系等,都要精心设计和试点。

  许善达强调,改革不能局限于这种税怎么收,而是要把预算外运行的财政逐步纳入预算内管理,调节预算内、外差额分配关系,以此为契机推进公共财政体系的完善。

  房产泡沫抑制效应未明

  正税、明租、清费显然是针对房地产整体的税费改革,而不动产税的征收,可以清理针对房地产的各种繁杂的收费,将房地产方面的收入纳入预算内规范管理,遏制房地产的投机与腐败行为。同时,通过调整占有、交易环节的偏轻税状,增加稳定的收入来源。

  虽然有关负责人明确了先从经营性不动产开始,但最终将覆盖至非经营性不动产,包括个人住宅。一方面,土地出让金改为分年收取,同时可能降低投资阶段偏重的税赋;另一方面,个人不动产将开始征税,并有可能调整占有、交易阶段的税率,这样岂非房地产开发商负担减轻而个人消费者负担加重?而目前国内房价节节攀升,年均涨幅甚至超过了20,在这种情况下若开征不动产税,对房地产业的长远发展可能带来怎样的影响?

  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许善达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举本意并不是通过增加税种而加重税负,而是要将一些繁杂的税费进行统一规范。同时,正是由于税费及土地批租的不规范,增加了许多隐性成本,房地产开发商也因这种非规范渠道的差额获取了更高利润,明确规范的征税后,相应成本反而可能下降,起码增加了透明度,更有利于消费者监督。

  许善达表示,现在房价攀升不容忽视,但金融调控手段可能较税收更直接有效。记者追问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助理易纲今年是否可能出台新的调控措施,是否可能进一步加息?易纲没有正面回答,只是说央行对此非常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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