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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司法解释对住房信贷的影响(二)
(发布时间:2007-2-15 15:52 来自:模考网)

  2005年1月1日即将来临,对中国房地产业来说,将是一个历史的转折点,对中国房地产业将产生深远的重大影响,中国房地产业即将面临新司法解释的严峻考验。 2004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法释(2004)15号” 司法解释,即《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该司法解释将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该司法解释第六条和第七条对个人所有房屋的执行做了如下规定: “第六条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七条 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这一规定势必将对中国房地产行业产生以下影响:

  银行对房屋的抵押权被悬空

  这一司法解释实施后,意味着仅有一套房屋居住的银行借款人一旦其收入发生变化,导致还不了房贷,银行也不能因此变卖其抵押房屋,把其赶出家门。由此,银行对房贷者房屋的抵押权就将被悬空。

  银行收缩房贷,“按揭”面临考验

  金融机构面临抵押权被悬空的风险,因此,目前的个人住房贷款政策将难以继续实行,各金融机构必将对个人住房贷款政策作出重大调整,显然,收缩房贷口子是银行防范房贷风险的当然之举。

  事实上,尽管新司法解释还未正式施行,各商业银行已经开始有了收缩房贷的举动。现一些商业银行要求对现在已经具备执行条件的房屋尽快实施拍卖,或者抵债,对已经提起诉讼的,要争取尽快结案进入执行程序。

  在这种情况下,金融机构为了控制个人住房贷款的风险,防止不良贷款率的上升,可能将不再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或者大幅降低住房贷款按揭比例,或要求买房者提供第三方担保,或者是其他财产抵押,因此按揭也将面临严峻考验。个人住房贷款门槛的提高无疑将严重抑制住房的消费需求,

  商品房购买力被遏制,房价将受重创

  消费需求被严重抑制的直接后果是商品房购买力被遏制。在房屋供给和土地等价格相对稳定下,需求的下降,将导致房价的下跌,房价的下跌本应带来需求的上涨,但是房价的下跌,如果金融机构抬高个人住房贷款门槛,购房者也难以在金融机构办到个人住房贷款,大量的楼盘也将滞销,房价将受重创。

  开发商是抵押权悬空后果的最终承受人

  实际上,在抵押权被悬空后,银行还可以向开发商追偿所遭受的损失,因为在商品房按揭贷款中开发商通常作为购房人的担保人对其按揭贷款向银行承担保证责任。

  最终形成了这样的连锁反映,开发商将建好的房屋按揭卖给购房者后,出现购房者无力交按揭款时,银行将购房者和开发商共同告上法庭,开发商向银行承担了购房者的违约责任(相当于代购房者向银行交按揭款)后,却拿不回房子。

  因此,开发商才是抵押权悬空后果的最终承受人,最应当着急的是开放商本人。

  开发商如何规避风险

  实际上银行在收缩房贷时,一定程度上规避了自身的风险同时,也规避了开放商的风险。在这种情况下,开发商可以考虑更多地接受一次性付款的购房方式,即使售价比按揭低些也要比承担更多的风险好的多。

  要求按揭购房者提供反担保,也是开发商采取的规避风险的有效办法之一,当然开发商应当选择有偿付能力的个人或其他非住宅财产作为反担保,提供反担保的担保人有多套房屋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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