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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商如何保障安全收汇
(发布时间:2007-2-13 9:53 来自:模考网)

一、出口收汇纠纷的法律风险的主要表现


    据中国国际贸易网的资料,国际上权威的国际追帐公司美国邓白氏公司统计(中国),在代理的国际贸易货款拖欠案中,(1)有意欺诈占60%;(2)产品质量或交接货期违约占25%;(3)严重失误占10%;(4)其它占5%。其中涉及的海外公司,(1)海外华商占50%;(2)不良外籍公司占20%;(3)一般公司占25%;(4)驻外机构占5%。


    结合我们律师代理的纠纷,还有一些合同纰漏和不重视依法索赔的情况:比如大陆某公司与香港某公司合同约定发生纠纷在大陆出口方法院诉讼。当大陆公司无法收汇,准备起诉时,方知大陆判决目前无法在香港得不到执行,大陆法院判决只是“法律白条”,这说明合同条款的制定还有纰漏。还有在发生纠纷后,不重视依法索赔导致权利失效,甚至被反咬一口说我方违约在先。更多地我们深切感受到,我国出口公司在出口收汇方面仍然处在凭经验办事的阶段,缺乏一套收汇风险防范制度来保障安全收汇。


    因此,出口收汇法律风险的主要表现在:


    (1)虽然教训一再发生,但仍然不重视对外商资信调查。从西方的谚语,可以看出西方商人的态度:He who has no money in his purse, should have honey on his tongue(身无分文的人,全凭一张嘴)。即使中国商人特别信赖的信用证,国际商会的《UCP500》的序言中就强调,“Know who is more important than know how(了解对手比了解怎么操作信用证更重要)”。这应该成为出口商的座右铭。在对外贸易中,即使多年合作的老客户资信情况和经营状况也并非一成不变。当老客户付款出现异常时,如果缺乏警觉,不及时进行资信调查,了解其目前营运状况,便会丧失避免风险的机会。另一方面,与资质高,信誉好的公司打交道,由于供方自身就着重声誉这无形资产,即便遇到纠纷和异议,也能够“识大体,顾大局”,公平对待,妥善解决。


    例如:2003年初,中国因发生“非典”,我国某公司为急供国内需要的洗涤用品,向美国进口商提出迟延交货和减少数量要求,该美方大公司立即表示完全同意中方的修改条件。另如,某公司的第一笔出口贸易,虽然小心谨慎但仅凭外方自己提供的资信报告,不经查实就采用承兑交单方式成交(D/A),交货后外方拒付货款。经追索,发现买方公司早已转卖给其他公司,根本无法追回货款。


    (2)合同条款有纰漏。有的合同文本过于简单,信用证条款就一句话。有的合同规定“合同发生纠纷时双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采取诉讼或仲裁方式解决”类似没有法律意义的条款。有的公司传真合同文本给对方,忘记了传真合同背面的格式条款,导致纠纷发生。


    (3)由于我方合同履行不严谨,外方找借口不付或少付款。由于质量不符、单证不符,遭对方拒付货款的不乏其例。例如,某公司出口石蜡给孟加拉国公司,由其驻香港公司开立信用证,由于单证有不符点,而我方公司仅凭香港公司口头承诺接受不符点就发货,后买方公司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款赎单,而船公司竟擅自拍卖货物,充抵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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