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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商如何保障安全收汇(六)
(发布时间:2007-2-13 9:53 来自:模考网)


    ④争议解决方式条款:由于国外执行难等许多原因,最好约定仲裁条款。条款表述要规范,不能模棱两可造成麻烦。如“凡因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均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规则裁决。一裁终局,裁决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⑤法律适用条款:对我国不熟悉国际条约和外国法律的人士来说,应尽量争取适用中国法解决争议。


    ⑥合同文字及其效力条款:合同最好约定以哪种文字为准,尤其是买卖设备等内容复杂的合同。合同还可以约定合同生效的条件,如交付定金后生效等有利条款。


    (7)防止侵犯外国专利权。因为目前我国出现较多此类纠纷,要注意避免侵权带来的收汇风险,对来样加工、设备出口等明确法律责任。


    (8)可以规定“货物所有权保留”条款。在不影响正常贸易情况下,约定在进口方尚未付清全部货款之前,货物仍由出口商所有。


    2、在出口合同履行阶段的防范措施


    合同履行纠纷,很多是因为实际需要修改合同而导致的纠纷,国内很多公司不注意保留证据而吃亏。出口商自己也要严格履行出口合同,履行交货交单等义务,这是安全、及时收汇的必要条件。


    这里以我国最常用的L/C收汇方式为例:


    (1)订立合同后,出口方应要求进口方尽快开立L/C,为必要的修改留下充足的时间。


    (2)收到L/C后,注意防范L/C本身的风险


    ①慎防假证,有时进口商利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绕过通知行直接寄出口商,引诱,引诱出口商发货,骗取货物。可根据银行出证格式并紧列有无描绘、深改、剪粘、挖补等迹象,或电话联系,中国方向银行咨询。


    ②严格审证,防范信用证“软条款”。常见的软条款有:


    船公司、船名、目的港、起运港或收货人、装船日期等须待开证人通知或征得开证人同意,开证行将以修改书的形式另行通知;




    货物备妥待运行时,须经开证人检验,开证人出具的货物检验书上签字应由开证行证实或开证行存档的签样相符;


    货到目的港后,须经开证人检验才履行付款责任;


    信用证暂不生效,待进口许可证签发后或经开证人确认通知生效;


    货物检验证明或货运收据印鉴由开证行证实方可议付。


    (3)注意缮制单据。据江苏外贸系统各公司2001年统计为例,差错率占50%,严重影响了出口收汇。


    (4)注意L/C与合同不符的处理,重视改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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