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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商如何保障安全收汇(四)
(发布时间:2007-2-13 9:53 来自:模考网)


    商务部提出的指导措施是,一定要避免外商指定境外货贷安排运输。如果外商坚持FOB条款并指定船公司和货贷安排运输,出口商应指定境外货贷的提单必须委托经外经贸部批准的货运代理企业签发,并掌握货物的控制权,同时由代理签发提单的货贷企业出具保函,承诺货到目的港后须凭信用证项下银行流转的正本提单放货,否则要承担无单放货的赔偿责任。外贸公司不要轻易接受货贷提单,尤其是外商指定的境外货贷提单。这在律师代理的案件和公开的法院判决书中,此类公开的案例屡见不鲜。


    ⑥重视外汇风险防范措施的选择


    外汇风险的防范措施主要途径有:要选择好币种;可利用保值措施;签定保值条款;借助于远期合同;利用外汇与借贷投资业务BSI法、LSL法;使用“福费延”方式;结合外汇期货市场套期保值等等,具体办法可以参考有关国际金融资料。


    第二类:建立安全收汇风险管理制度。


    该制度侧重重大风险的防范,从公司的管理角度来宏观上把握,避免欺诈、钱货两空等。


    具体事项包括:


    (1)收汇风险的合同审查与评估制度


    ①规定业务员必须上报进行评估、审批的合同


    第一笔贸易往来的合同;


    外商指定承运人并制定货代的合同;


    D/A支付方式的合同;或者合同履行中的D/P改D/A方式;因单证不符信用证方式改D/A方式的合同;


    贸易金额超过**万美元的合同;


    采用外商提供样本的贸易合同;


    需要进行出口信用保险等保障安全的合同;


    其它认为有必要审查的合同。


    ②风险评估。根据风险大小,制订风险级别低、中、高三种制度分别处理。重大合同附律师意见书。审查内容包括对方履行能力方面,如对方资信的有关资料和调查;合同主体方面,买卖方公司名字与盖章、签字是否相符,外贸代理权的授权书;合同形式与条款方面,审查业务条款与法律条款的法律效力和经济安全性。


    (2)收汇跟踪督查制度


    ①出口合同与传真备案制度。规定所有的出口合同和履行中传真往来,各业务员必须复印备案。


    ②出口收汇方式管理规范。以常用的信用证为例,按照审证、改证、制单、审单、交单、改单、单据的归档制定管理规范,对登记交卡、流转交接、保管管理制定规范制度。


    ③风险预警制度。参考国际惯例,对应收款逾期10天的,进入预警程序;超过20天的要汇总情况研究处理。一旦进入预警制度,应当及时听取公司法律顾问的意见,启动防范措施,注意传真来往和对货物的控制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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