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06年全市护士首次注册和再次注册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局,局直属医疗卫生单位,驻韶中省厂矿医院:
根据省卫生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06年护士首次注册和再次注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护士执业注册工作,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间进行,逐级审核,层层把关,对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坚决不予注册。
二、各县(市、区)卫生局负责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护士执业注册工作,韶关市区内护士注册由市卫生局负责。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卫生机构配备护士注册信息管理软件(机构版),要预录入护士注册的信息,信息与注册材料一并上交。
三、各县(市)卫生局护士注册工作必须在2006年11月20日前完成,同时将注册信息上报市卫生局医政科(2003年以前办理护士首次注册无须录入注册信息),由市卫生局统一上报省卫生厅。
四、浈江区、武江区卫生局负责受理辖区内医疗机构护士注册材料,并将材料统一上报市卫生局医政科。市卫生监督所负责通知市区个体诊所、门诊部护士执业注册。
五、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并完善护士注册信息存档和上报制度,各医疗机构建立护士注册档案,护士执业注册个人档案一人一袋,存放护士注册资料。
六、护士执业注册有关政策请登陆广东省卫生厅网站查看《广东省护士注册工作指南》。
首次注册、再次注册、变更注册、遗失补证申请表等其它表格请登陆广东省卫生厅网站下载。
附件:护士注册工作的条件与程序
二OO六年九月十八日
护士注册工作的条件与程序
一、首次注册
护士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并经首次注册后,方可按照注册类别在注册机关所辖行政区域的医疗卫生保健机构从事护理工作。
申请首次注册期间,拟受聘护士可在护士指导下开展临床护理工作。
助理护士不需要注册。助理护士提升到护士岗位,需要向注册主管部门提出执业注册申请,获得《护士执业证书》并经注册后方可从事护士工作。
㈠首次注册对象
1、护士执业考试与护理专业初级(士)考试并轨后,经全国护理专业初级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护理专业初级(士)资格证书者。
2、符合《护士管理办法》及《关于200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3〕42号)规定的具有普通高等院校护理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免考者。
3、符合以上两个条件之一的受聘于部队(含武警)医疗机构的合同护士。
4、符合以上两个条件之一的受聘于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护士。
㈡首次注册条件
上述人员拟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护理专业技术工作,具有国家承认的中专以上护理(或助产)专业学历,参加全国护理专业初级(士)资格考试成绩合格或取得护士资格证书(并轨后),均可依照本方案规定的程序,向注册主管部门申请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㈢首次注册需提交的材料
首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者,必须向注册主管部门提供以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