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注册。各注册机关领回《护士执业证书》(正副本),注册机关主管部门在注册栏内填写注册年限如“2006-2008年”、或“2007-2008年”,并加盖“××县(区、市)卫生局护士注册专用章”。
二、再次注册
㈠再次注册对象:
1、已在我省或市(区、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现仍在医疗卫生机构护理工作岗位上执业的注册护士,每两年注册一次。
2、中止注册五年以上,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㈡再次注册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再次注册的个人,须向注册主管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1、《护士再次注册申请表》(原件);
2、《护士执业证书》(副本原件);
3、本地区二级以上医院健康体检证明(体检单位盖章);
4、继续教育学分证明(与原件符合,单位盖章);
5、中止注册五年以上,或按照《办法》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重新申请注册者,还应提交注册主管部门指定的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接受3个月培训,并经业务技术考核合格的证明。
㈢再次注册程序
1、各有关医疗卫生保健机构有效注册年限前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登陆广东省卫生厅网站(http://www.gdwst.gov.cn)下载《广东省护士再次注册申请材料》。
2、单位初审。护士执业注册申请者按提交材料要求备齐注册所需材料并装订成册,交给所在单位。各单位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并由护理部主任或总护士长在《再次注册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
3、录入信息。将护士再次注册信息预录入护士注册信息管理软件。
4、注册机关再审并注册。各有关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本单位符合注册条件者的注册材料及录入的信息软件统一交送当地注册机关,由注册机关注册主管部门审核后在注册栏内填写注册年限如“2007-2008年”,并加盖“××县(区、市)卫生局护士注册专用章”。
5、再次注册工作必须在注册年(双数年)11月20日前完成。
㈣注意事项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不合格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护士每年累计15分(如不到一天的以6学时为一天计);护师及以上职称护理人员每年最低学分数不少于25学分。
三、变更注册
分为出省变更、入省变更、省内变更三种情形。
出省变更
㈠出省变更注册对象
已在我省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护士执业证,现拟在外省医疗卫生机构护理工作岗位上执业的注册护士。
㈡出省变更注册需提交的材料
出省变更注册者,须向注册主管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1、《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一式三份,由原注册主管部门、原发证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拟执业机构各存档1份)。
2、护士执业证书正副本原件。
㈢出省变更注册程序
1、领表。申请人自行在广东省卫生厅网站下载区域下载打印《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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