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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办法(三)
(发布时间:2007-10-26 19:39 来自:模考网)


  第四章 职  责


  第二十七条 二级建造师经注册后,有权以建造师名义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及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二级建造师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第二十九条 二级建造师的执业范围:


  (一)担任二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二)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工作。


  (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三十条 二级建造师的执业技术能力:


  (一)了解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有关行业管理的规定。


  (二)具有一定的施工管理专业知识。


  (三)具有一定的施工管理实践经验和资历,有一定的施工组织能力,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第三十一条 二级建造师必须接受定期继续教育,更新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管理,由省人事厅、省建设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办法后组织实施。


  二级建造师具体执业要求由省建设厅另行规定。


  第三十三条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外籍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可报名参加我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以及申请注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人事厅、省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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