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考试时可携带黑、蓝色签字笔、钢笔、2B铅笔、橡皮、计算器(免套、无声、非立式、无存储功能),其他与考试相关物品不得带入考场。
三、报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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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类别 |
所学专业或职称 |
学位或学历 |
职业实践最少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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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 |
初级 |
与财会相近专业 | 高中以上学历 | 有会计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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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 |
与财会相近专业 | 大学专科 | 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有会计证 | |
| 大学本科 | 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有会计证 | |||
| 双学士学位、 硕士研究生班毕业 |
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有会计证 | |||
| 硕士学位 | 从事会计工作满1年,有会计证 | |||
| 博士学位 | 不限 | |||
| 1、考试报名条件按财政部、人事部联合印发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财会[2000]11号)及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2、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均可参加本级别的会计资格考试。 3、尚未获得学历证书的应届毕业生,可持能够证明其在考试年度可毕业的有效证件(如学生证等)和学校出据的应届毕业证明,报名参加初级资格考试。 4、对符合《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中相应级别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居民,可以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5、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身体健康,能够适应考试。 6、违反国家人事部3号令,在人事职称考试部门组织的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替考、手机等通讯工具作弊等严重违纪违规不满2周年人员不得报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