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人发[2007]100号
关于2008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人事局、财政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的通知》(会考〔2007〕44号)精神,结合北京地区实际情况,现将2008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名工作有关政策要求
(一)报名条件按照财政部、人事部《关于修订印发〈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会〔2000〕11号)中的规定执行。具体报考条件见附件1。
按照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和人事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有关精神,符合《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中相应级别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应根据报名条件规定,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从事会计工作年限证明、居民身份证明(台湾居民还须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和本人近期免冠照片等材料。
(二)上一年度在外省市已取得部分科目考试合格成绩的中级资格报考人员,第二年确需在北京市报名参加剩余科目考试的,须于2007年11月1日至2日到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进行审核,通过审核后到原省级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办理合格成绩转出手续,再于2007年11月20至21日到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办理合格成绩转入手续。
(三)每个年度只能办理一次报名手续,报名后不办理退报名或改报名手续。
二、考试科目及时间安排
|
考试日期 |
初级资格 |
中级资格 | ||
|
2008年 |
9:00—11:30 |
经济法基础 |
9:00—11:30 |
财务管理 |
|
14:00—17:00 |
初级会计实务 |
14:00—16:30 |
经济法 | |
|
2008年 |
|
9:00—12:00 |
中级会计实务 | |
三、考试成绩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