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拥护中共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
第二条、报名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一条所列条件外,还必须具备高中以上学历。
第三条、报名参加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一条所列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10年,取得经济专业初级资格或非经济专业技术资格的在岗从事经济工作的人员(含1992年年底以前通过国家考试获得的经济员资格或本规定发布前按照国家统一评聘的初级专业技术)
2、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6年,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4年。
3、获得第二学位后或研究生班结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2年。
4、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获得博士学位。
第四条、已离退休的人员,可按前三条有关规定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考试。
第五条、实行资格考试办法以前,已评聘担任中、初级经济专业职务的人员,如本人自愿,可以报名参加相应经济专业中、初级资格考试。
公共科目:(经济基础)
专业科目:
工商管理 01 房地产 17
农业 02 旅游 19
商业 03 建筑 21
财政税收 07
金融 09
保险 10
运输水路 11
运输公路 12
运输铁路 13
运输民航 14
人力资源管理 15
邮电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