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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06-9-10 15:26 来自:模考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公务员录用工作,保障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录用国家公务员,贯彻公平、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行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

  第四条 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和各级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时,对少数民族报考者应予照顾。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时,对退役军人应予照顾。

  第二章 录用管理机构

  第五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是国家公务员录用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国国家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包括:拟定国家公务员录用法规;制订有关的具体政策;指导与监督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的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国务院各工作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考试和备案工作。某些考试工作可以委托省级政府人事部门承担。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是本行政辖区国家公务员录用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国家公务员录用的管理工作。包括:根据国家的公务员录用法规,制定本行政辖区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指导和监督市(地)级以下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的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省级政府各工作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考试和审批工作;规定市(地)级以下国家行政机关录用考试的组织办法;承办国务院人事部门委托的有关考试工作。

  第七条 市(地)级以下政府人事部门按照省级政府人事部门的规定,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按照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的要求,承担本部门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

  第九条 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服务机构受政府人事部门委托,承担某些录用考试具体操作工作。

  第三章 录用计划

  第十条 录用国家公务员要在国家核定的编制员额内,按照所需职位的要求和录用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国务院工作部门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计划,由国务院各工作部门申报,国务院人事部门确定。

  省级政府工作部门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计划,由省级政府各工作部门申报,省级政府人事部门确定。市(地)级以下政府工作部门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的编制,由省级政府人事部门规定其程序和审批权限。

  第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的内容包括:

  (一)用人部门名称及其编制数、缺编数和拟增总人数。

  (二)拟录用职位名称、专业、人数及所需要的资格条件。

  (三)招考的对象、范围及采取的考试方法。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应按照确定的录用计划制定考试方案,合理使用政府划拨的考试经费。

 


第四章 报考资格审查

  第十四条 报考国家公务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三)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四)报考省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的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报考市(地)级以下政府工作部门的文化程度由省级录用主管机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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