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资讯中心 —> 报考资格 —> 公务员类 —> 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
 
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二)
(发布时间:2006-9-10 15:26 来自:模考网)

  (五)报考省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的须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六)身体健康,年龄为三十五岁以下;

  (七)具有录用主管机关批准的其它条件。

  本条第(四)、第(六)项所列条件,经录用主管机关批准,可适当放宽限制。

  第十五条 考试前应对报考者进行资格审查,了解报考者的基本条件。

  资格审查工作由政府人事部门和用人部门共同负责,并向符合规定资格条件报考者发准考证。

第五章 考 试

  第十六条 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测试应试者的公共基础知识、专业知识水平,以及其他适应职位要求的业务素质与工作能力。考试可根据拟任职位要求分类别、分等次进行。 


 


  第十七条 笔试分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两种。

  公共科目由国务院人事部门统一确定;专业科目由国务院人事部门和省级政府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确定或批准。

  第十八条 笔试合格者方可参加面试。面试的内容和方法,由录用主管机关规定。

  第十九条 笔试由政府人事部门组织实施,面试可由政府人事部门组织实施,也可委托用人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下列情况之一者,可采取相应的测评方法或简化考试程序:

  (一)因职位特殊不宜公开招考的;

  (二)因职位特殊需要专门测量其水平的;

  (三)因专业特殊难以形成竞争的;

  (四)录用主管机关规定的其它情况。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特殊情况的适用范围和实施办法,由录用主管机关规定。按前款规定组织的考试,须经录用主管机关批准。

 


  第六章 考 核

  第二十二条 对笔试、面试合格者进行报考资格复审、体检和全面考核。

  第二十三条 考核主要考察被考核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以及需要回避的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 考核应通过被考核者原单位的组织,并听取群众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

  第二十五条 考核工作按录用主管机关的统一要求,由用人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体检的项目、合格标准及有关办法由录用主管机关根据职位要求具体规定。

 


 第七章 录 用

  第二十七条 用人部门根据职位的要求,以及应试者的考试、考核与体检结果,确定拟录用人员。属国务院各工作部门的,报国务院人事部门备案。属地方政府各工作部门的,报市(地)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审批。 


 


  按前款备案或审批所确定的录用人员,即成为国家公务员。

  第二十八条 对少数民族报考者的照顾办法,由录用主管机关规定。对退役军人的照顾办法,区别转业和复员的不同情况,分别规定。

  第二十九条 按本规定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原所属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调离手续。遇有争议,由政府人事部门协调或仲裁。

  第三十条 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其录用资格。国务院工作部门取消新录用人员的资格,须报国务院人事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取消录用资格的审批权限由省级录用主管机关规定。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收藏此页】【字体: 】【打印】【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