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记员和法警职位专业科目笔试,不指定考试复习用书,其考试范围为《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中的法理学、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等八个部分。公安类(含森林公安)职位专业科目笔试的考试复习用书为《公安基础知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
(三)笔试时间:所有考生于2006年9月23日上午8:00-10:00考《行政职业能力测验》A或B试卷;报考法院、检察院书记员或法警以及公安类(含森林公安)职位的考生,上午11:00-12:00考专业科目;报考A类职位的考生,下午3:00-5:30考《申论》试卷。
考生可在2006年10月15日后在上述网站或电信信息台16883888查询成绩。各设区市还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公布成绩。
五、面试考生的确定
笔试成绩的合格线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划定,考生可在2006年10月20日后通过上述网站查询。
进入面试的考生,其笔试成绩必须达到笔试成绩的合格线。面试人选按照每个职位录用计划数的3倍,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
进入面试的考生名单和面试的时间、地点将按招考单位的隶属关系分别由公务员主管部门在上述网站或各设区市的网站上公布,或由用人单位另行通知。进入面试的考生由于各种原因在面试前两天下午5:00之前正式放弃参加面试,造成进入面试人员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可经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在报考该职位且成绩达到笔试合格线的考生中,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进入面试人员。
六、考试总成绩的计算
考生的总成绩按公共科目(《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计算。
法院、检察院书记员、法警、公安类(含森林公安)职位的考生在专业科目笔试成绩达到该科目的合格线后,总成绩按公共科目成绩与面试成绩各占50[%]计算;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考生可免于法检专业科目考试,视为达到该专业科目笔试合格线。
凡须批准进行专业笔试的职位,均须在《招考简章》中公布其专业笔试的范围及成绩所占比重。除上述公检法职位外,其他有进行专业科目笔试的职位,其总成绩按公共科目(《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的笔试成绩、专业科目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分别占40[%]、30[%]、30[%]的比例合计。如果专业笔试成绩或笔试、面试成绩所占的比例需要调整,须报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
少数民族考生报考少数民族自治乡(镇)机关或各级政府民族事务部门的,其笔试总成绩按照所报考职位公共科目设置总分的10[%]加分。
对志愿服务西部和我省欠发达地区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由福建省青年志愿者服务指导中心出具证明),报考省直和各设区市机关的,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加3分;报考县乡机关的,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加5分。
对所有加分对象,加分均计为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具体加分原则为:报考A类职位的考生,《行政职业能力测验》(A)和《申论》科目笔试成绩各加上加分总额的50[%];报考B类职位的考生,对《行政职业能力测验》(B)科目笔试成绩加分。
七、体检、心理测评、体能测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