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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2006年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审核的紧急通知(二)
(发布时间:2006-7-4 10:18 来自:河南省卫生厅)

  3、在乡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工作的,可以报考临床类别医师资格。但必须提交区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证明。

  4、具有临床医学专业学历,试用期在医疗机构检验科工作的,可以报考临床类别医师资格考试。

  5、具有医学营养学专业学历的,可以根据试用期的工作岗位报考临床或公共卫生类别的医师资格考试。

  6、卫生监督专业只能报考公共卫生类别。

  7、试用机构是个体诊所、村卫生室、社区、院外网点的必须提交所在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个体诊所同时要提交试用机构法人(负责人)的《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医师》原件及复印件。

  8、考生连续两年参加医师资格考试,考试不合格,第三次(年)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除提供原试用期满一年并考试合格的证明外,还应提供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培训机构培训6个月以上并考试合格的证明。

  二、限制报考

  (一)报考类别

  1、凡助理年限不够者,不得报考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2|、临床专业不能报考口腔、公卫类别;

  3、后学历所学专业与助理资格专业不一致者,后学历不作为报考执业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4、报考类别与试用期岗位类别、毕业专业类别必须一致。

  (二)学历条件

  1、99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职工(成人)中专;

  2、03年12月31日以后毕业的广播电视大学;

  3、卫生职业高中;

  4、外省中专小计划,即无省教委批准盖章的录取审批表或无录取审批表;

  5、2002年10月31日以后入学的自考、远程教育(网络、函授)学历文凭,不得报考医师资格考试。

  6、2001年9月1日以后入学,取得中等卫生学校医学专业学历(除中医和省级教育部门批准的,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同意的医学专业外),不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

  (三)限制报名的专业

  护理、助产、药学、医学检验、卫生管理、卫生保健、医学美容技术、口腔工艺技术、生物医学工程、法医学,中医不得报考临床、口腔、卫生。

  (四)其他

  1、学历不认可者;

  2、无法提供所要求材料的;

  3、2004、2005年考试中替考、使用手机等作弊的;

  4、2004、2005年持假证报考的。

  附件2:

   关于全省中等卫生职业学校专业设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卫教[2002]2号

各中等卫生职业学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和《中国医学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以及卫生部医师执业资格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卫生事业发展实际,现对全省中等卫生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等卫校、卫生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和卫生成人中等专业学校)的专业设置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根据教育部颁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教职成[2000]8号)医药卫生类专业设置规定,已取消医学类专业(社区医学、预防医学、妇幼卫生、口腔医学)的设置;根据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暂行规定》(卫医发[2000]127号),卫生部不受理医学类中专层次医师资格报名考试。结合我省实际,决定从2002年起全省中等卫生职业学校(包括中、西医药类普通中专、职业中专和成人中专),取消上述医士专业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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