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工作人员,已取得护理专科毕业证书或护理大专层次专业证书(需补足护理专科段所缺科目,不再发专科段毕业文凭),同时取得由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执业护士资格证书,并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可以参加本专业的学习、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