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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师考试经济基础财政(六)
(发布时间:2006-6-23 9:54 来自:模考网)

  2. 税收法律关系

  指税法调整国家与纳税人的征纳税关系而形成的具有法律规范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1)税收法律关系的要素:税收法律关系要素由主体、内容和客体组成。

  1) 主体:指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包括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两类。

  2) 内容:指征税双方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征税主体的权利是依法征税、进行税务检查、对违章者进行处罚;义务是向纳税人进行税法宣传、辅导和咨询,及时将税款缴库,依法受理纳税人申诉。

  纳税主体的权利是依法申请规定的减免税权,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权,申请复议权,提起诉讼权。义务是依法办理税务登记,进行纳税申报并按期缴纳税款,接受税务检查。

  3) 客体:征税物。是税收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存在的载体,又是权利和义务的直接体现。具体包括:应税的商品、货物、财产、资源、所得等物质财富和征税双方的主体行为。

  (2)税收法律关系的特点

  1)税收法律关系中的一方主体始终是国家,另一方是企事业单位、组织或个人;

  2)征税主体享有单方面的税款征收权力,纳税主体负有单方面的税款缴纳义务,两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对等;

  3)具有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性质

  3. 税收法律责任

  纳税义务人违反税法的行为:

  (1) 违反税务管理法规的行为

  (2) 各种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偷税、漏税、欠税、逃税、骗税、抗税等)

  (3)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

  (4) 妨碍税务人员执行公务的行为

  违反税法应负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两种

  (1) 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

  应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违反税务管理法规的各项处分;偷税、欠税、逃税数额不满1万元或者占应纳税额不到10%的行为;漏税行为;骗税数额较小,不构成犯罪的行为;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抗税行为。

  行政处罚:由税务机关追缴偷税、漏税、欠税、逃税、骗税、抗税等违法行为所应纳的税款;加收滞纳金;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应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税务人员与纳税义务人勾结,唆使或者协助纳税义务人偷税或者骗税的行为;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义务人财物,未构成犯

  罪的行为;税务人员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税务义务人的行为;擅自决定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的行为。

  (2) 刑事责任虚开、伪造、非法出售增值税发票或虚开、伪造、擅自制造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3年以下,2-20万元。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购买伪造增值税发票:5年以下,2-20万元。


三、国债

  考试目的

  通过本章的考试,检验考生对国债基础理论和我国国债实务的了解、熟悉和掌握程度,以提高考生对国家债务形势的分析判断能力和对国家债务政策的理解能力。

  考试内容:

  (一) 国债的性质和功能

  掌握国债的定义和性质;掌握国债的主要功能及其原理。

  国债也称公债,是政府以其信用为基础,通过借款或发行有价证券向国内外筹集财政资金所形成的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国债的债务人是国家(政府),一般由中央财政承担还本付息责任。1979年恢复发行外债,1981年恢复发行内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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