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通过改进财政体制,正确处理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即满足地方发展经济需求,又保证国家宏观调控所需财力,使资源的总体配置和区域配置相互衔接与协调
2.收入分配职能
(1)收入分配职能含义
收入分配是财政被赋予的基本功能,使财政本质的集中体现。
有两层含义:
1)对社会总产品和国民收入进行初次分配(促进作用);
2)对已完成分配偏差进行纠正调整或再分配,实现收入公平(保障作用)。
收入和财富的分配合理与否取决于生产要素投入和生产要素价格之间对称与否。
(2)收入分配职能的范围
1)凡属市场分配范围,应由市场机制调节,财政部直接介入。(职工工资、企业利润、租金收入、红利收入、股息收入等)
2)凡属财政分配范围,财政应尽力做到公平分配。(规范工资制度;财政集中分配社会保障资金)
(3)实现收入分配的手段:税收、转移支付和公共支出。
税收:个人所得税、财产税、遗产税和赠与税。
转移支付:专项拨款、补贴补助、社会保障支出。
3.经济调控职能
(1)经济调控职能的含义:通过财政收支活动的调整,对人们的生产、消费、储蓄、投资等行为发生影响,使社会失业率、物价水平、国际收支差额保持在合理区间内,以保持经济稳定增长。
(2)经济调控职能的手段
1)改变政府采购数量,影响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关系,使经济发展保持平稳。(减少采购,抑制经济过快增长;增加采购,刺激经济发展。)
2)改变政府转移支付数量。(经济繁荣时,减少支出;经济萧条时,提高补贴补助。)
3)调整税收。(经济萧条,减少税种降低税率;经济过热,提高税率增加税种。)
4.监督管理职能
财政在履行资源配置、收入分配和经济调控职能基础上,对国民经济各方面活动进行综合反应和制约的职能。
1) 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指标的监测跟踪及时反馈信息,为宏观调控提供决策依据;
2) 通过建立健全财政、税收、财务和会计法规,对微观经济运行进行监督管理,规范经济秩序,公平竞争环境;
3) 通过对国有资产营运的监督管理,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殖;
4) 通过对财政工作自身的监督管理,不断提高财政管理水平,增强财政分配效应。
二、税收
考试目的
通过本科目的考试,检验考生了解、熟悉和掌握税收基础理论、我国税制结构、国际税收及税法的程度,以提高考生对国家税收政策的理解和支持,增强考生的依法纳税意识。
考试内容
(一)税收原则
掌握税收原则的含义和作用,掌握主要税收原则的基本思想和贯彻方法。
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依照法定标准,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特定分配形式。
制定国家税收法律制度和政策时必须依照整体协调一致的基本准则或指导思想。这种基本准则或指导思想就是税收原则。
自由资本主义:英国古典学派 亚当。斯密:“平等、确实、便利、最少征收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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