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资讯中心 —> 考试分析 —> 财经类 —> 经济师
 
经济师考试经济基础财政(十)
(发布时间:2006-6-23 9:54 来自:模考网)

  (三)分税制

  掌握分税制的基本含义,掌握现行分税体制下支出划分的范围,掌握收入划分的主要内容,掌握与分税制配套的主要相关措施的基本内容。

  分税制核心根据各级政府的事权来确定相应财权,按税种划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分税、分权、分征、分管是其特征。

  1994年起全面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1. 我国分税制财政体制的主要内容:

  (1) 依据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事权划分,确定各级财政的支出范围;

  (2) 依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按税种划分各级财政的收入。将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

  中央固定收入:关税、船舶吨税、海关代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所得税、中央企业上缴利润、铁路、邮政、商业银行、国家政策性银行等集中缴纳的收入(营业税、所得税、利润和城市维护建设税)。

  地方固定收入:营业税(不含中央营业)、地方企业上缴利润、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含中央)、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屠宰税、农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

  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增值税、所得税、资源税、政权交易印花税。

  2. 实施分税制财政体制的相关措施

  1)改革税制,使之与分税制相衔接;

  建立以增值税为主体、消费税和营业税为补充的内外统一的流转税制度。

  改进和完善所得税制度。

  改革和完善其他税种。

  2)采取统一的客观标准,科学地核定地方收支基数;

  分税制的重要标志之一,是对地方收支的计算采用“因素法”,以取代过去的“基数法”

  3)建立税收返还制度;

  核定税收返还基数(1993年为依据);确定税收返还递增率(1:0.3)。

  4)建立转移支付制度;

  原则:保留地方既得利益;在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基础上,转移支付有所侧重,重点是缓解地方的突出问题,并向少数民族地区适当倾斜;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的财力主要来自于财政收入的增量,转移支付额由客观因素转移支付额和政策性转移支付额组成。

  转移支付的具体方式分为:一般均衡拨款和专项拨款两种。

  5)设立中央和地方两套税务机构。


五、财政政策

  考试目的

  通过本章的考试,检验考生对国家财政政策的了解、熟悉和掌握的程度,以增强考生对当前积极财政政策的认识,提高考生对国家实施积极财政政策必要性的理解。

  考试内容

  (一) 财政政策的概念

  掌握财政政策的概念,熟悉财政政策与相关范畴的联系与区别。

  1.财政政策的概念

  概念:政府财政依据客观经济规律的要求,以特定的财政理论为依据,为达到一定宏观经济运行目标而制定的指导财政分配活动和处理财政关系的方针、准则和措施的总称。

  相关概念:

  财政理论作为精神财物,服务于财政实践,通过财政实践来验证理论正确与否。财政理论转化为财政实践,必须通过财政政策中介环节。因此,财政政策既是财政理论科学性和正确性的检验方式,又是财政实践活动的指导方针。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下一页]

 

收藏此页】【字体: 】【打印】【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