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已修毕共同科目、基础科目及至少六科以上之专业科目,各科成绩均及格。
共同科目包括英文、普通化学、有机化学、分析化学、普通生物学。
基础科目包括生物化学(含实验)、食品化学(含实验)、人体生理学(含实验)、
(食品)微生物学(含实验)。
专业科目包括营养学(含实验)、生命期营养、营养评估、膳食疗养学(或称疾病营
养学、临床营养学)(含实验)、公共卫生营养学(小区营养学)、食物制备(含实验)
、团体膳食制备(含实验)、膳食设计与管理(含实验)、食物学原理(含实验)、食
品卫生与安全。
(二)历年操行成绩七十五分以上。
(三)身体检查合格证明(包括一般体检、A型肝炎、X光检查、性病、皮肤病等,必须为
非传染病带原者)。实习资格之规定,各实习场所(包括医院、学校、工厂、机关
团体)得依需要,自行修订或增减之。有志从事营养师志业者,应充实自身学识,
以获致较佳之实习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