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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大于弊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不必一考定乾坤
(发布时间:2006-2-24 10:15 来自:新京报)

                                                                姜明安 北京大学教授、公法研究中心主任 


 

■访谈动机


本月中旬,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分数线公布。及格者自然是心满意足,更有大多数人正摩拳擦掌期待来年。


从2002年开始,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走过了四个年头。四年足可以对此进行“阶段性总结”:这期间的司法考试取得了哪些成功的经验?还存在哪些问题需要改进?司法考试设立之初的目的,在多大程度上已经得以实现?如何理顺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复杂关系?中国未来的司法考试改革将如何“借邻壁之光,照我汉家故物”?从而为法治中国的实现提供人力保障?


司法考试制度总体利大于弊


新京报: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举办了四届。能否为此做一个阶段性的总结?


姜明安: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有利有弊,但利大于弊。其“利”主要有三:其一,有利于提高法官、检察官队伍素质。过去法官、检察官队伍的整体业务水平低于律师队伍的整体业务水平。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显然有助于逐步扭转这种状况;其二,有利于促进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最基本、最必要的共同法律语言、法律逻辑思维、法律精神的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只允许通过共同的基础法律知识、法律理论、法律技能的训练,并达到相应水准的人进入;其三,有利于保障和促进社会公正,较好地兼顾司法效率。统一司法考试向社会所有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开放,尽管报考也有一定的条件限制,但仍在公民选择从事司法职业方面较大程度实现了社会公正所特别要求的机会均等。


当然,统一司考制度也不可避免地存在“弊”:如选拔的人才往往强于记忆、强于知识,而可能弱于分析、思辨、创新能力;强于法律知识和能力的“通”,而弱于律师、法官、检察官等不同职业分别所需知识和能力的“专”;获得司法职业资格的人有在全国选择就业地的自由,这可能加剧经济不发达地区的法律人才向经济发达地区流动的趋势,从而使法律人才原本不足的老少边穷地区“雪上加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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