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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大于弊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不必一考定乾坤(五)
(发布时间:2006-2-24 10:15 来自:新京报)

1986年开始举行全国律师资格考试,规定考试取得资格才能申请执业。

此后,1988年、1990年、1992年每两年举行一次考试,1993年以后每年举行一次考试。

2000年7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初审《法官法》、《检察官法》的修改草案,部分委员建议建立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法官法》、《检察官法》送有关部门征求意见时,有关部门也提出了同样建议。

2001年6月30日,九届全国人大第22次会议再次审议《法官法》、《检察官法》,通过的两个法律分别增加一项规定,即:国家对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行统一的司法制度,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制定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机关部门负责实施。

至此,我国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正式建立。

迄今为止,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已进行四届。

■链接二国外的司法考试

美国没有全国性的律师资格考试,律师资格的授予和管理主要由州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负责。参加律师考试者都是法学院的毕业生。通过律考之后,州律师协会还要对申请人的精神状况和道德品质进行审查,合格之后方由州最高法院发给律师执业证书,取得律师资格后即可执业。

美国的检察官资格和律师实际上没有什么差别,不同在于律师是自己开业,或受雇于公司、个人,而检察官则受雇于政府。

英国将考试分为基础法学阶段考试和职业适合性阶段考试,第一次考试适用于欲充当事务律师者,在大学取得法学学位的可以免除。第二次考试则是所有考生都必须参加。英国的法官共分七类,除作为非职业法官的治安法官外,其他六类法官基本上都来源于律师,且不同等级的法官有不同律师资历的要求。英国的检察官也主要来源于律师,而且只能在治安法院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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