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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大于弊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不必一考定乾坤(四)
(发布时间:2006-2-24 10:15 来自:新京报)


《公务员法》明年1月1日起施行,故明年通过司考取得资格的人做法官、检察官,就再也不需要参加和另通过公务员考试了。


新京报:国外的司法考试是如何组织进行的?围绕上面的问题,司法考试该做哪些调整?


姜明安:各国司法考试制度各不相同,没有统一的模式,不要说考试内容各不一样,主观题和客观题的比例不同,就是考试方式方法,也是各有各的特色:如有的国家只进行一次性考试、有的要考两次,甚至三次;有的国家仅进行笔试,有的却要同时进行面试、口试;有的国家闭卷考,有的开卷考(甚至考生可回家做论文,确定另外的时间交卷)或半开卷考(允许在考试中查阅自带的或考场提供的法律、法规手册),等等。


就我国的情况而言,借鉴国外的经验,在考试内容上,可适当增加主观题的比例;在考试方式上,可在笔试的基础上增加一次面试,即对通过笔试的考生,再进行一次面试(未过笔试的考生,则不再进行面试,以减少考试成本)。当然,面试也可分别由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组织,考生可根据自己的职业兴趣,自愿选择参加法院、检察院或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面试。当然,这只是我的一些不成熟的想法。有关机关无论准备要对现行司考制度进行怎样的调整或改革,都必须非常慎重,事前必须进行充分的研究和论证,因为这个制度牵涉到方方面面的关系。


陈卫东:首先,司法考试是不是应该有一套独立的教材?如果需要这样一套独立教材,如何与法律院校的指定教科书进行协调,会不会对教育部指定的统一教材产生一定冲击?换言之,我们需要从总体上来审视司法考试的方式。司法考试该如何与法学教育形成良性互动?在法学教育中如何体现出司法考试的要求?


我认为有些工作也可以由法学教育部门来实现司法考试的功能与部分任务,而不是全部交由某一个司法行政机关来承担。


再有就是,是不是司法考试要一次考试定乾坤?我们能不能区别不同的考生人群主体差异,来设定不同的考试方法?比如说结合考生的专业知识背景层次等区别对待,可以考虑重新设计司法考试方案,比如说分为两次考试,第一次考试的内容是法律基础知识,任何非法律专业的人都可以参加这次考试,法律专业的人可以不参加第一次考试,而直接参加第二次考试;另外一个问题就是能不能增加一定的口试或者面试?中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我建议把这样的考试任务交给地方司法部门,让他们组织包括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以及法学学者等有关法律专家来完成;而且这样的口试或者面试是在筛选了两次考试之后进行,我想这样的工作量应该不是特别大的。


■链接一中国司法考试历程

1995年前,法官、检察官由法院、检察院直接提名报同级人大任命。

1995年《法官法》、《检察官法》通过并实施。根据两法规定,两院系统开始分别建立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考试制度,即规定通过考试者方能提请人大任命为法官、检察官。法院系统1995年、1997年、1999年进行了三次考试。检察系统亦举行了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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