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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大于弊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不必一考定乾坤(三)
(发布时间:2006-2-24 10:15 来自:新京报)


储备法律人才是国家法治之幸


新京报:司法考试制度设立之初,目的是选择什么样的人才进入司法实务领域?


陈卫东:毫无疑问,设立这项考试制度的目的就是建立起中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入门标准,严把入门关,使我们的法律职业人员在一个较高起点上从事专业化非常强的司法职业。


新京报:这些年来,这个目的在多大程度上得以实现?


姜明安:从目前全国法官、检察官队伍的现状和发展趋势看,应该说,这一目的实现的程度还较有限:通过司考的相对优秀人才进入法官、检察官队伍的比例并不算多,全国许多地方(特别是经济不发达地区)的法院和检察院,近年来并没有吸纳多少通过司考取得资格的人,法官、检察官队伍的原有构成并没有大的改变。


新京报:什么原因造成这种状况?


姜明安:造成这种情况可能有多方面的原因:有的通过司考取得资格的人嫌法院、检察院待遇低,不愿做法官、检察官而选择当律师;而有的法院、检察院则将进人指标照顾各方面的关系而不招录通过司考取得资格的人,尽管《法官法》、《检察官法》规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应从通过司考取得资格的人中录用。


目前,许多通过司考取得资格的人没有进法院、检察院,甚至没有能进律所做律师,而在社会上从事其他职业或待业,这是多少有些令人遗憾的。但是,我们不能据此就认为这是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失败。一个国家,储备一批法律人才,是一个国家的法治之幸。随着今后司法制度、法官、检察官制度的改革,这些人才将大有用武之地。


新京报:这会对司法考试造成怎样的影响?


陈卫东:这是很重要的一个问题。但很多具有参考价值的资料数据,我们往往不得而知。现在是法学教育的归法学教育,司法考试的归司法考试,考完之后法院、检察院自己录取,互不隶属、各自为政,使得我们缺少通观全盘的协调机构。


我们现在很缺乏这样的统计,而这样的数据资料对反思司法考试的成败得失是很有益处的。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如果不从事司法工作,不仅造成人才资源的浪费,而且由于名额的限制,也会导致对其他人的不公平。组织这样全国性的考试需要大量成本,而一旦这些人没有从事司法工作,就在一定意义上使得考试失去了应有的意义。所以我建议有关部门不妨对这些数据进行统计,对今后的改革很有裨益。


借鉴国外经验不必一考定乾坤


新京报:现在要从事法官和检察官职业,除了通过司法考试,还需要通过公务员考试。对此,你怎么看?


陈卫东:这是没有道理的。要求通过公务员考试才能从事这两个职业,这是对法官和检察官职业的一种误解。司法和行政是两个序列,分属两种不同性质的工作。司法是以解决法律纠纷为己任的,其适用依据是法律;而行政则是上令下从的工作模式,所以我是坚决反对担任法官和检察官首先要通过公务员考试这样一种做法的。这是典型的司法行政化的方式。是没有真正把司法部门当作司法部门来对待。


姜明安:这种做法当然不合理。法官、检察官(特别是法官)不是严格的公务员。


国外一般不将法官列入公务员的范围。个别国家即使列入,也将其归入特别职,不适用公务员法的一般规定。


我国国人目前对此亦有所认识,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公务员法》第3条规定,法官、检察官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即不适用公务员法的规定)。而关于初任法官、检察官的录用,《法官法》第12条和《检察官法》第13条也正好另有专门规定,即初任法官和检察官应从通过司考(无需再通过公务员考试)取得资格的人中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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