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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注协关于《注册税务师后续教育管理办法》通知(二)
(发布时间:2006-2-22 23:43 来自:模考网)

  第十二条  对中税协组织举办的各种培训和研讨班,地方协会和事务所应当选派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并组织回授工作,以扩大培训效果。

  第十三条  中税协或地方协会应根据培训的内容及要求对参加的人员进行考试或考核,以检查培训效果,保证培训质量。

  第十四条  地方协会为每位执业注册税务师建立脱产培训档案,并由中税协在会员证内设置“后续教育情况登记”栏目。脱产培训记录由中税协或地方协会盖章方为有效。

  非脱产培训由其所在事务所记录在本人的培训档案内,年终时,由事务所出具培训证明报所在地方协会。

  第十五条  注册税务师在进行年检时,应出示会员证,提供后续教育记录。注册税务师无故未按要求完成后续教育任务,或后续教育记录不实,地方协会向该会员下发警告通知,并记录在案,要求其在下一年度补足上一年度规定的后续教育课时。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未按要求完成后续教育任务的注册税务师,可以提出书面申请,经地方协会批准后可以顺延一个年度,但不得影响下一年度后续教育任务的完成:


(一)在境外工作半年以上的;

  (二)休产假;

  (三)因病半年以上无法正常执业的;

  (四)其他意外原因。

  第十七条  地方协会应按本办法的规定,检查注册税务师后续教育培训工作,中税协将不定期抽查地方协会的后续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八条  中税协、地方协会和事务所举办的后续教育培训班需要收费的项目,应贯彻“减轻负担、合理收费”的原则,不得以盈利为目的。

  第十九条  设置教育培训委员会教育培训委员会由具有丰富执业经验,且有一定理论研究能力及专业教学经验的执业会员、高等院校的专家教授以及协会工作人员和税务机关干部等代表组成,日常办事机构设在中税协培训部。教育培训委员会的职责:

  (一)协助研究制定注册税务师的职业教育培训规划及实施办法;

  (二)推荐和考评职业教育培训师资;

  (三)协助选定和编写职业教育教材;

  (四)反≈耙到逃呐嘌敌枨螅?

  (五)协助评价、考核事务所、注册税务师职业教育培训能力及培训效果。

  第二十条   后续教育的实施与检查各地方协会、各事务所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对注册税务师后续教育培训工作进行实施和检查。

  检查的内容包括:

  (1)注册税务师后续教育培训制度和计划执行情况;

  (2)后续教育培训教材的选用、课程内容的设置、培训人员的选派、培训时间的安排等是否符合实际需要,是否有助于受训人员业务水平的提高;

  (3)培训的质量是否达到预期要求,教学计划是否完成,培训考评标准是否适当等。

  对未按规定时间和内容完成培训计划的,应采取以下惩戒措施:限期补课,对不能参加脱产培训的人员应通过网上完成规定的培训内容和时间。逾期不能完成规定课程的,根据情节轻重,按惩戒办法给与警告、通报、年检不予通过,取消注册税务师执业会员资格等相应处罚。

  第二十一条  非执业会员转执业会员培训非执业会员在首次转为执业会员时,应参加中税协和地方协会的技能培训与道德、诚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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