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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四)
(发布时间:2006-2-22 0:34 来自:中国外文局翻译专业资格考评中心)


第二十六条  应考人员违法违纪处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保密要求


第二十七条  根据人事部、国家保密局《人事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补充规定》(人办发〔1992〕1号)考试工作密级范围划分如下:


绝密级事项:启用前的考试试题(含题库)、试卷(含备用卷)、标准答案、评分标准。


机密级事项:尚未进行的考试的命题方案、计划、已考完但尚未评阅的试卷等。


秘密级事项:命题工作情况、命题人员名单,尚未公布的合格标准、考生的考试成绩及统计数字分析报告,已评阅完毕的试卷。


第二十八条  考试信息软盘和考试成绩登记册由各省区市人事(职改)部门和人事考试中心存档保存。试卷、考场情况记录单、《资格考试考场纪律检查情况记录单》、考试成绩录入单和计算机工作记录从公布考试成绩之日起保存6个月,到期后由负责保存的单位自行销毁。群众举报有问题的,待查清后再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参加组织考试的工作人员应遵守以下纪律:


(一)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发表、透露或暗示有关考试需保密的内容。


(二)凡参与有关考试组织、管理工作的人员和涉及考试工作的人员,一律不得参加本年度举行的该项考试,如有亲属参加本年度该项考试时,应主动提出回避。


第三十条  对违反保密规定的人员,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实际操作类考试的有关规程和具体考务操作办法,由部考试中心另行制发。


第三十二条  各省区市人事考试中心负责的其它考试考务工作可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规程由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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