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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三)
(发布时间:2006-2-22 0:34 来自:中国外文局翻译专业资格考评中心)


第十八条  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负责考试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部考试中心负责考试考务等工作;各专业主管部门负责试卷内容方面的工作(无专业主管部门的考试由部考试中心负责)。


第十九条  考试期间,各省区市考试中心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须安排昼夜值班,值班时间一般为考试前一天19时至考试结束后1小时。


第六章  考后管理


第二十条  评阅卷工作按人事部的规定组织进行。


(一)客观题(机读卡)阅卷由各省区市人事考试中心组织进行。


(二)主观题阅卷工作按以下形式组织:


1.由部考试中心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统一组织阅卷工作。阅卷点所在省区市人事考试中心和专业部门承担阅卷的具体实施与保障工作。


2.由部考试中心和专业主管部门统一培训各省区市阅卷人员,并提供统一的评分标准和程序,各省区市人事考试中心和专业部门共同组织阅卷。


3.由部考试中心提供统一的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各省区市人事考试中心按有关规定组织阅卷。


第二十一条  各省区市人事考试中心在收到人事部(或授权有关专业主管部门)下发的考试合格标准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向部考试中心报送考试情况与合格人员统计库。


第二十二条  考试成绩应在检查验收合格的基础上,按合格标准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由各省区市人事考试中心予以公布。


第二十三条  检查验收工作按人事部有关规定进行。


(一)检查验收工作组由人事部门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的人员,以及未参加评阅卷工作的专家组成。


(二)检查验收工作必须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严格慎重的原则,采取专家认定、人事部门和专业主管部门把关的方法进行。


(三)检查验收的重点是:


1.考试合格率偏高的考区、考点、考场;


2.雷同卷较多的考场;


3.署名举报、问题严重的考点、考场;


4.违反考务工作规程的;


5.有其他突出问题的。


(四)检查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1.各种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2.考务工作实施情况;


3.考试合格人员报名资格条件的复查情况;


4.评卷质量;


5.考风考纪;


6.监考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7.回避制度的执行情况;


8.专项调查以及其他内容。


(五)对检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公布考试成绩后,各省区市资格考试部门应按《资格证书的发放及管理规定》的要求,在30天内完成证书发放工作。


第二十五条  在考试成绩公布后30天内,各省区市人事考试中心应为考生提供便捷的查分服务和有偿查阅试卷卷面合分服务。查卷收费标准由各省区市报当地物价部门确定。在确认合分有误时,经一定的批准程序改正成绩并应将所收的查卷费用全部退还考生。对全国集中评阅并保管的试卷,由各省区市人事考试中心提出查卷申请的考生名单汇总后报部考试中心组织复查,所需费用由各地分担。查卷工作按《查卷规则》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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