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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2005年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3-12 13:37 来自:模考网)

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关于2005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97号)和人事部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关于2005年度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5〕31号)精神,结合北京地区的实际情况,现将2005年度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考条件


   (一)按照《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建房〔1995〕147号)第八条的规定,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


   1、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包括房地产经营、房地产经济、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等,下同)中等专业学历,具有8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5年;


   2、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大专学历,具有6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4年;


   3、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学士学位,具有4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3年;


   4、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硕士学位或第二学位、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2年;


   5、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博士学位的;


   6、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专业初级资格或审计、会计、统计专业助理级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资格,具有10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6年、成绩特别突出的。


   (二)根据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文件精神,自2005年度起,凡符合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规定的香港、澳门居民,均可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参加相应专业考试。


   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在报名时应向报名点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相应专业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


   (三)上述报考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国家教育部门承认的学历或学位;从事相关工作经历的年限要求是指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该相关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2005年年底。


   二、考试成绩管理


   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三、考试科目及时间安排

考试日期

考试时间

考试科目

2005年10月15日

9∶00—11∶30

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含房地产估价相关知识)

14∶00—16∶30

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自备计算器)

2005年10月16日

9∶00—11∶30

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自备计算器)

14∶00—16∶30

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开卷、自备计算器)

   四、报名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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